應政辦發〔2021〕16號
各鄉(鎮)人民政府,縣直各有關單位:
《應縣農村自建房規劃管理辦法(試行)》已經縣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應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1年7月26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農村自建房規劃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山西省農村自建房規劃管理辦法(試行)》(晉政辦發〔2020〕18號)等政策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我縣城鎮開發邊界(南河種鎮、下社鎮鎮政府所在地也適用本辦法)以外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上,村民新建、改建、擴建和翻建,建筑面積在300平方米以內、建筑層數在兩層以下(含兩層)、跨度小于6米的農村住房(以下統稱農村自建房)的規劃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農村自建房,是指由具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人員,以戶為單位申請在宅基地上建造的住房、附屬用房和庭院等。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村民,是指具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人員。本辦法所稱戶,是以公安部門頒發的戶口簿為依據,一本戶口簿中所登記的全部家庭成員為戶。
第五條 本辦法所稱規劃管理,是指根據有關法律法規,依據村莊規劃或者鄉鎮國土空間規劃的管控要求,對農戶申請自建房的建筑位置、面積、層數、層高等作出審批的行為。
第六條 農村自建房規劃管理應當牢固樹立“以人民為中心"的服務理念,堅持簡單易行、便民利民、不增加農民負擔的原則,實行宅基地審批與建房規劃審批合并辦理,優化審批程序,提高審批效率。
第七條 自然資源局對農村自建房規劃管理的業務進行指導;縣政府授權鄉(鎮)人民政府負責農村自建房規劃審批和管理;村民委員會應當在鄉(鎮)人民政府的指導下,對農村自建房規劃申請進行初審并提供審批手續辦理指導或者代辦服務,切實提高審批質量與服務效率。
第二章 規劃要求
第八條 各鄉(鎮)人民政府負責組織編制鄉(鎮)國土空間規劃、村莊規劃,將農村自建房納入國土空間規劃、村莊規劃。
第九條 農村自建房必須符合村莊規劃(未編制村莊規劃的應當符合鄉(鎮)國土空間規劃);位于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文物保護單位、歷史文化名村、傳統村落等區域的農村自建房,還須符合相關專項規劃。
第十條 根據有關規定,禁止在公路建筑控制區、鐵路建設限界范圍、河道管理范圍、電力設施保護區、永久基本農田等區域選址建房。
第十一條 因生存條件惡劣、生態環境脆弱、自然災害頻發、重大項目建設以及人口流失特別嚴重,擬實施搬遷撤并的村莊,應當嚴格限制建房活動。
第十二條 農村自建房朝向應考慮日照、主導風向和所在地的地形等因素,宜坐北朝南或略偏東、偏西,應有利于冬季日照和夏季通風。主房的朝向和日照間距應符合《山西省村鎮居住建筑日照間距技術規定》要求。
第三章 安全管控
第十三條 農村自建房選址原則上應當避讓地質災害危險區。確需在地質災害區域建房的應當符合已批準的村莊規劃并按照規劃中制定的防災減災措施執行,未編制村莊規劃的應當以村為單位開展綜合評估后按要求實施建房。
第十四條 農村自建房應根據《山西省農村宅基地自建房技術指南(標準)》有關規定進行抗震設防。
第十五條 為保證消防安全,自建房總平面布局應符合《山西省農村宅基地自建房技術指南(標準)》有關規定要求。
第十六條 嚴格控制切坡自建房。確因用地困難需要切坡的,應當在鄉(鎮)人民政府指導下,按照《滑坡防治工程設計與施工技術規范》做好坡體防護,確保建房安全。
第四章 申請、審批及審查驗收
第十七條 新申請宅基地村民建房規劃審批的,按照《農業農村部自然資源部關于規范農村宅基地審批管理的通知》(農經發〔2019〕6號)、《山西省農村宅基地審批管理辦法(試行)》及《應縣農村宅基地審批管理細則》等要求,鄉(鎮)人民政府實行規劃審批與宅基地審批合并辦理,發放《農村宅基地批準書》時一并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
第十八條 對原有合法來源宅基地上村民住房改建、擴建和翻建的規劃審批,實行申報承諾制,申請人書面向鄉(鎮)人民政府承諾該建筑物符合當地村莊規劃(未編制村莊規劃的應當符合鄉(鎮)國土空間規劃)的管控要求,并對其真實性、合法性、完整性承擔主體責任。
第十九條 具備合法來源宅基地的農戶,以戶為單位向村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提出建房(規劃許可)書面申請,同時提供以下申請材料:
(一)農村宅基地合法來源證明文件;
(二)農村自建房承諾書,就符合規劃、建筑層數、建筑層高、建筑面積等事項作出承諾;
(三)家庭戶口簿復印件、申請人身份證復印件;
(四)選用政府部門免費提供的通用房屋設計圖紙、具備資質的設計單位設計或者審核的圖紙,或者由符合條件的專業技術人員提供的圖紙。
第二十條 申請材料齊全后,遞交村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進行審核并在村委會公示欄或顯著位置進行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5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由村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遞交鄉(鎮)人民政府,由鄉(鎮)人民政府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
第二十一條 規劃審批重點審查申報材料是否真實有效,擬建房建筑位置、面積、層數、層高等是否符合村莊規劃及本辦法第十二條之規定,是否與生產、儲存、經營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場所保持安全距離等。未編制村莊規劃的,審查是否符合鄉(鎮)國土空間規劃中明確的村莊國土空間用途管制規則和建設管控要求。
第二十二條 鄉(鎮)人民政府建立一個窗口受理、多個部門聯動的農村自建房聯審聯辦制度,實施申請審查、批準后丈量批放、建成后核查驗收“三到場”。
第二十三條 農村自建房竣工后,應當及時向鄉(鎮)人民政府申請驗收。
第五章 監督與管理
第二十四條 鄉(鎮)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員會應當建立農村自建房規劃審批事項公開制度,將村莊規劃或者鄉(鎮)國土空間規劃、申請條件、審批程序、審批結果、承諾事項、投訴舉報方式在政府信息公開平臺、公開欄等場所進行主動公開。
第二十五條 村民委員會應當對農村自建房規劃審批和承諾事項的監管實行村民自治管理,并納入村規民約。通過村民自治無法解決的,及時報告鄉(鎮)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
第二十六條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農村自建房活動的事中事后監督管理,及時發現并處置涉及農村自建房的各類違法違規建設行為。
第二十七條 村民委員會統一組織在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上進行集中建房的規劃審批,由村民委員會提出申請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由縣自然資源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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