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衛發〔2024〕54號
縣衛生健康和體育局、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為進一步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大精神,持續創優“三無”“三可”營商環境。根據《國務院關于在市場監管領域全面推行部門聯合“雙隨機、一公開”監管的意見》《山西省人民政府關于在市場監管領域全面實行部門聯合“雙隨機、一公開”監管的通知》《山西省市場監管領域部門聯合“雙隨機、一公開”監管抽查事項清單(第三版)(“一業一查”清單)的通知》《朔州市2024年度市場監管領域部門聯合雙隨機抽查工作計劃》等相關文件要求。應縣衛生健康和體育局、應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決定對全縣旅館業、商場(超市)開展部門聯合“雙隨機、一公開”抽查工作。為使部門聯合“雙隨機、一公開”抽查工作規范化、標準化,增強行政執法效能,特制定本工作計劃。
一、工作目標
按照省、市、縣市場監管領域部門聯合“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工作相關文件要求,由縣衛生健康和體育局牽頭、縣市場監督管理局配合,對全縣旅館業、商場(超市)開展“雙隨機、一公開”聯合抽查工作。實現對企業“進一次門,查多項事”,促進企業誠信自律和守法經營,不斷優化我縣法治化便利化營商環境。
二、抽查任務名稱及事項
(一)抽查任務名稱:旅館業從業單位抽查。
抽查事項:旅館業從業單位取得許可證及其他情況的檢查。
(二)抽查任務名稱:商場(超市)抽查。
抽查事項:商場(超市)取得許可證及衛生管理情況等的檢查。
三、抽查對象范圍和比例及頻次
按照智慧監管(信用風險分類)要求及參考市場監管部門企業信用風險分類結果,對旅館業按5%的比例抽取被檢查對象,頻次1次/年。對商場(超市)按50%的比例抽取被檢查對象,頻次1次/年。
四、抽查起止時間
2024年4月-9月。
五、執法檢查人員
從執法人員庫中,隨機抽取執法檢查人員,按照每戶監管對象匹配每個部門2個檢查人員的原則,完成雙隨機聯合抽查任務的匹配工作。
六、抽查工作步驟
抽查分為三個階段。
(一)抽查前準備階段
維護更新監管對象庫和執法人員庫,通過山西“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平臺抽取檢查對象名單及隨機匹配執法檢查人員。
(二)抽查實施階段
1.要嚴格按照行政執法規范要求開展聯合抽查。采取詢問調查、實物檢查、證照比對、查閱資料等方式開展抽查。抽查結束后,應及時如實填寫相關實地抽查記錄表。抽查記錄表應由負責人或其指定人員簽字或者蓋章確認。無法取得簽字或者蓋章的,抽查人員應當注明原因。整個實地抽查過程要按照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和市場監管部門規定的程序,嚴謹周密,依法規范認真抽查,避免走過場,流于形式,嚴防監管執法風險。
2.抽查結果錄入與公示。抽查工作結束后,發起部門和參與部門要按照“誰檢查、誰錄入、誰公開”的原則,抽查人員應對被抽查對象逐戶做出抽查結論并及時錄入抽查結果并將抽查結果公示。
(三)總結完善階段
對聯合抽查情況進行回頭看,總結經驗,查找不足,補缺補漏,提升完善。
七、工作要求
(一)提高認識,扎實推進。推進“雙隨機、一公開”是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深化行政體制改革,加強轉變政府職能,推進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決策部署的重要舉措。各有關單位要高度重視,執法人員要熟知隨機抽查工作的具體要求,切實轉變監管理念,密切協調配合,統籌推進,確?!半p隨機、一公開”工作順利開展,落實到位。
(二)加強領導,嚴格落實。明確“雙隨機、一公開”工作的重要意義和總體目標,根據實際情況,加強領導,組織人員進一步細化推進隨機抽查的任務,統籌協調,一齊推進。進一步增強責任意識,切實履行監管職責,明確任務安排和工作進度要求,落實責任分工,強化過程管控,確保隨機抽查工作取得實效。
(三)強化執法意識。隨機抽查是行政執法監管方式的探索和創新,在開展“雙隨機、一公開”工作中執法人員要自覺強化規范執法意識,加快轉變執法理念,提高執法能力,努力做到執法公平、公正、公開,主動接受社會監督。
附件:應縣2024年度部門聯合“雙隨機、一公開”抽查工作計劃
應縣衛生健康和體育局 應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4年3月25日
應縣2024年度部門聯合“雙隨機、一公開”抽查工作計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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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 |
序號 |
抽查 任務 名稱 |
抽查 事項 |
抽查 對象 范圍 |
抽查比例及頻次 |
智慧監管(信用風險分類) 要求 |
抽查 起止 時間 |
發起 部門 |
配合 部門 |
檢查依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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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縣 |
1 |
旅館業從業單位抽查 |
旅館業從業單位取得許可證及其他情況的檢查 |
各類旅館 |
抽查比例 5% 1次/年 |
一般風險 |
2024年 4月-9月 |
應縣衛生健康和體育局 |
應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
《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十條、第十三條。 《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第二十九條《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六十八條、第七十一條、第七十二條《合伙企業登記管理辦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個人獨資企業法》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個人獨資企業登記管理辦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個體工商戶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第二十六條、二十七條《合伙企業法》第九十四條、第九十五條《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條《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第三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五條、第十七條《企業公示信息抽查暫行辦法》第十條、第十二條《企業經營異常名錄管理暫行辦法》第四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個體工商戶年度報告暫行辦法》第六條、第十一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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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商場(超市)抽查 |
商場(超市)取得許可證及衛生管理情況等的檢查 |
商場 (超市) |
抽查比例 50% 1次/年 |
一般風險 |
2024年 4月-9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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