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推進我縣主導產業品牌與鄉村e鎮建設,規范區域公共品牌的使用與管理,進一步強化品牌優勢,增強市場競爭力,促進全縣產業快速發展,現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指的區域公共品牌專指我縣擬注冊公共品牌。公共品牌的使用,實行申報授權制度。

第三條??申報使用區域公共品牌的生產、加工、經營性企業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必須是依法登記,且注冊地、農特產品及主要原料產地均在本縣境內;

(2)農特產品必須嚴格按照法定的正規技術操作規程執行,進行標準化生產,嚴禁使用違禁化學品、添加劑,并通過政府相關部門農特產品質量安全檢測合格;

(3)農特產品必須獲得無公害農產品、地理標志產品認證中的一項或多項證書,并在有效期內;

(4)農特產品近1年來沒有發生質量安全事故,沒有消費者投訴或被媒體曝光;

(5)使用主體申報人應當向區域公共品牌持有單位簽訂品牌使用合同,在合同中明確使用期限、雙方權利、法律責任等相關內容;

第四條??使用主體在農特產品進入市場前必須按區域公共品牌持有單位的要求,統一進入區域公共品牌持有單位指定的生產車間,或經區域公共品牌持有單位認可的車間,原則上采取統一品質、統一包裝、統一商標、統一規格、統一價格進行銷售,避免同質化傾軋競爭;

使用主體要積極履行社會責任,注重生態環境保護,傳承區域人文歷史和陶瓷文化,使經濟效益、生態效益、社會效益同步提高。

第五條??需要使用區域公共品牌的使用主體向區域公共品牌持有單位提出申請,持有單位進行審核,符合條件并授權使用,頒發授權書。?

第六條??縣商務部門會同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公共品牌和商標使用的日常監督管理。??

第七條??經區域公共品牌持有單位授權,使用公共品牌的使用主體,實行對應的鄉村e鎮獎補政策,具體標準以縣政府確定的為準。

第八條??對符合使用區域公共品牌的主體不收取任何費用。

第九條 對符合使用區域公共品牌的主體的授權實行1年審核制度,審核日期為授權期到期前30個工作日內,被審核主體應積極配合審核,經審核符合《公共品牌管理辦法》第三條的主體方可繼續使用公共品牌,未通過審核的主體將被撤銷品牌使用權,并由縣商務部門收回其品牌授權書。

第十條 被撤銷該公共品牌使用權的主體可根據本公共品牌管理辦法在15日內進行合規整改,并申請復審,復審通過的主體方可繼續使用該公共品牌。原則上復審機會不超過2次/主體。

第二章 品牌管理機構

第十一條 縣商務局成立公共品牌管理領導小組,負責對區域公共品牌進行管理。

第十二條 組長職責體

(1)決定各企業關于公共品牌名稱、商標、徽記的使用;

(2)審批公共品牌發展規劃;

(3)審批公共品牌年度建設計劃;

(4)決定相關公共品牌的各項重大決定。

第十三條 領導小組職責:

(1)制訂和修訂公共品牌名稱、商標、徽記管理制度,并監督執行;

(2)組織制訂品牌發展規劃,組織制訂公共品牌與企業品牌“母子標”建設年度規劃;

(3)組織制訂品牌宣傳推廣規范,并對各授權使用單位進行審核;

(4)組織對品牌建設等相關重要問題的研究;

(5)管理品牌名稱,商標的注冊、變更、保護、續展、使用和轉讓等事務;

(6)組織對涉及品牌商標侵權的維權活動。

第十四條 品牌戰略規劃

品牌戰略規劃應結合發展戰略規劃每2年制定一次,品牌規劃可以由領導小組自行制定,也可以委托鄉村e鎮項目運營公司山西樂村淘網絡科技有限公司制訂專項的品牌戰略規劃。對于既定的品牌戰略規劃,應根據政策、市場和授權單位的變化及時進行相應調整制訂。

(7)品牌管理領導小組應根據公共品牌戰略規劃,編制宣傳營銷設計系列指導意見,以及設計標準及制訂。

品牌規劃主要內容包括:

①確定公共品牌的核心價值,品牌建設目標定位,理念和品牌組合管理架構。

②對品牌建設情況的優劣勢進行評價。

③為實現公共品牌建設目標提出實施方案,并使其符合發展戰略和縣域文化。

④對不同的品牌實施方案進行比較、分析,為決策提供依據。

第十五條 品牌年度計劃

品牌管理領導小組負責每年年初制訂品牌建設年度計劃,年底對計劃的實施進行總結和評估。

品牌年度計劃主要內容包括:

①確定品牌年度建設應實現的目標和定位。

②確定為實現本年度品牌建設目標計劃的實施策略。

③確定本年度推廣方式:計劃在平面媒體,廣播電視和網絡媒體上發文及短視頻(包括接受媒體專訪)或投放廣告的數量、頻率。

④確定本年度品牌建設預算。

⑤確定相關管理制度和規定的調整與修訂。

⑥落實以上各項的相關責任人。

第十六條 品牌保護和維護工作

(1)公共品牌領導小組對品牌實施監測,由專人負責品牌危機預警、監測工作及輿情處理工作,制訂危機預警,品牌危機管理制度規定。

(2)設專人負責商標權注冊、保護及維護工作。產品和服務品牌出現的品牌危機突發事件及處理情況進行及時上報。

第三章 品牌使用申請資格

第十七條 品牌申報主體為縣電子商務協會,由應縣農產品生產、銷售主體向縣電子商務協會申請使用,報縣商務局批準授權。

第十八條 申請使用主體須具有良好的維護公共品牌的能力,有為區域品牌內使用進行服務的制度和物質保障,能有效監管公共品牌相關產品的質量。

第十九條 申請授權的應縣農產品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為食品業、農特產品加工業等,或僅改變其物理性狀而不改變其化學結構,不含各種化學添加劑的各種初級農特產品。一般為單一品種或某一類產品。

(2)在特定的生產區域內有一定規模化的生產基地,并擁有企業注冊商標。

(3)1年內無質量安全事故,具有良好的品質和美譽度,較大的市場份額和發展空間,在當地農業和農村經濟中占有重要地位。

(4)產品應取得權威認證相關證書中的一項或幾項。

第四章 品牌評價指標

第二十條 建立知名評價,質量評價以市場評價為主、經營評價為輔,兼顧發展評價和效益評價的評價指標體系。

第二十一條 知名評價主要考核被評分區域品牌的產品實物質量和持續保持這種質量水平管理的能力。實物質量水平主要通過質量標準,質量檢測和質量認證得以體現,質量管理能力主要通過質量管理體系建設和員工培訓體現。

第二十二條 市場評價主要考核被評價區域品牌產品的市場穩定性和市場領先度。市場穩定性主要反映消費者對被評價區域品牌產品的認可和忠誠程度,主要體現為被評價區域品牌產品的市場占有率,銷售增長率,生產品牌產品的企業數量與結構以及進入行業的時間;市場領先度主要反映被評價區域品牌的市場競爭能力,主要體現為品牌溢價能力、市場覆蓋面(銷售范圍)、市場化程度、產值、網絡銷售額、產業化水平和對行業發展的影響力。

第二十三條 經營評價主要考核被評價區域品牌產品的經營狀況與經營手段,反映被評價區域品牌的經營能力,經營狀況主要體現為被評價區域品牌產品的經營秩序、產品包裝、產品防偽和產品滿意度,經營手段主要體現為產品宣傳,渠道開發和售后服務。

第二十四條 發展評價主要考核被評價區域品牌的發展潛力,主要通過被評價區域品牌的技術研發、規模水平、品牌支持和技術裝備水平等指標進行衡量。

第二十五條 效益評價主要考核被評價區域品牌產品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經濟效益以銷售利潤和資產利潤兩個指標來衡量,社會效益以年利稅、富民效應、地方形象和區域發展四個指標來衡量。

第二十六條 綜合評價中評分標準、評價指標權數等,由應縣農特產品區域公共品牌領導小組確定。

第二十七條 公共品牌領導小組每年委托專業評估機構對公共品牌進行價值評估。并按相關規定申報省級、國家級馳名商標。

第五章 公共品牌名稱、商標、徽記的使用管理

第二十八條 凡使用公共品牌的單位,必須提出書面申請,報品牌管理小組辦公室。辦公室要對申請單位的資格、聲譽、產品質量水平、質量管理和質量保證能力進行嚴格的審查,提出意見,報領導小組審批。

第二十九條 經領導小組審批通過的使用申請,由領導小組辦公室組織簽訂品牌名稱、商標、徽記的使用授權協議,協議中要明確規定授權方和被授權方的權利義務。

本辦法由縣鄉村e鎮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執行。


應縣人民政府??????

2023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