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統聯發〔2024〕2號

關于印發《2024年部門聯合對全縣范圍的“四上”企業開展“雙隨機、一公開”抽查工作計劃》的通知


為持續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推進部門聯合“雙隨機、一公開”抽查監管工作,切實做好2024年全縣范圍的“四上”企業的“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工作,按照省、市、縣市場監管工作會議要求,應縣統計局和應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制定了《2024年部門聯合對全縣范圍的“四上”企業開展“雙隨機、一公開”抽查工作計劃》,現予以印發,并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科學制定年度抽查工作計劃

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和上級部門要求,縣統計局結合實際,聯合縣市場監督管理局開展對全縣范圍內的“四上”企業開展“雙隨機、一公開”抽查工作,科學制定2024年度部門聯合隨機抽查計劃,明確部門聯合抽查的事項,合理確定抽查比例及頻次,既要增強市場主體信用意識和自我約束力,又要切實減少對市場主體正常生產經營活動的干預,減輕企業負擔。

二、統籌組織實施抽查檢查工作

要嚴格按照行政執法規范要求開展聯合抽查,參照市場監管局的信用風險分類管理辦法,合理確定“雙隨機、一公開”抽查對象、比例和頻次,提高監管的靶向性和精準性。從執法人員庫中,隨機抽取執法檢查人員,按照每戶監管對象匹配每個部門2個檢查人員的原則,完成雙隨機聯合抽查任務的匹配工作。加強各業務股、室的統籌協調,整個實地抽查過程要按照統計部門和市場監管部門規定的程序,嚴謹周密,依法規范認真抽查,避免走過場,流于形式,嚴防監管執法風險。

三、做好檢查結果公示及后續處理工作

依據《“雙隨機、一公開”抽查工作細則》、《“雙隨機、一公開”抽查工作指引》,按計劃開展抽查檢查工作。抽查工作結束后,發起部門和參與部門要按照“誰發起、誰組織、誰負責”原則和“誰檢查、誰錄入、誰公開”的原則,抽查人員應對被抽查對象逐戶做出抽查結論并及時錄入抽查結果,將抽查結果公示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和應縣政務網。同時,對全縣范圍“四上”企業4%的抽查情況進行回頭看,總結經驗,查找不足,補缺補漏,提升完善。

四、強化執法意識

隨機抽查是行政執法監管方式的探索和創新,在開展“雙隨機、一公開”工作中執法人員要自覺強化規范執法意識,加快轉變執法理念,提高執法能力,努力做到執法公平、公正、公開,主動接受社會監督。


聯系人:喬陽

電 話:0349-5029001 13934956397


附件1:統計領域2024年度部門聯合“雙隨機、一公開”抽查工作計劃

附件2:應縣統計局部門聯合抽查事項清單


應縣市場監管局 ?????????????應縣統計局?????

2024年3月25日 ????????????2024年3月25日???

附件1


統計領域2024年度部門聯合“雙隨機、一公開”抽查工作計劃

(“一業一查”部門聯合雙隨機抽查工作計劃)


縣級

序號

抽查任務名稱

抽查事項

抽查對象

范圍

抽查比例

及頻次

智慧監管(信用風險分類)要求

抽查檢查起止時間

發起部門

配合部門

抽查檢查模式

應縣

1

調查對象依法提供統計資料等

統計調查對象

全縣范圍的“四上”企業

4%;1次/年

根據企業信用風險分類結果,對低風險、一般風險、較高風險、高風險企業分別遞加抽查比例

2024年4月-12月

應縣統計局

應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縣抽縣查

附件2

應縣統計局部門聯合抽查事項清單

序號

部門

抽查項目

事項類別

檢查對象

檢查方式

檢查主體

檢查依據

適用區域

備注

抽查類別

抽查事項

1

應縣統計局

統計資料報送情況監督檢查

1.調查對象依法提供統計資料的情況;

2.調查對象依法設置原始記錄、統計臺賬的情況;

3.調查對象依法建立并執行統計資料管理制度的情況;

4.調查對象為依法履行法定填報職責提供保障的情況;

5.調查對象依法配合統計調查和統計監督的情況;

6.調查對象遵守統計法律法規規章、統計調查制度等的情況。

一般檢查事項

“四上企業”雙隨機抽查單位

聯合實地檢查

縣級統計局

《統計法》第二十一條第一款 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等統計調查對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置原始記錄、統計臺賬,建立健全統計資料的審核、簽署、交接、歸檔等管理制度。

《統計法》第三十三條第二款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統計機構依法查處本行政區域內發生的統計違法行為。

《統計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 作為統計調查對象的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予以通報:(一)拒絕提供統計資料或者經催報后仍未按時提供統計資料的;(二)提供不真實或者不完整的統計資料的;(三)拒絕答復或者不如實答復統計檢查查詢書的;(四)拒絕、阻礙統計調查、統計檢查的;(五)轉移、隱匿、篡改、毀棄或者拒絕提供原始記錄和憑證、統計臺賬、統計調查表及其他相關證明和資料的。

《統計法》第四十二條 第一款 作為統計調查對象的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遲報統計資料,或者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置原始記錄、統計臺賬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責令改正,給予警告。

《統計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四條 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加強統計基礎工作,為履行法定的統計資料報送義務提供組織、人員和工作條件保障。

《統計執法監督檢查辦法》(國家統計局令第28號)第十四條 統計執法監督檢查事項包括:(四)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以及個體工商戶和個人等統計調查對象遵守統計法律法規規章、統計調查制度情況;(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事項。

普遍適用


縣級以上統計局實施統計執法檢查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