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進一步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及時、準確、全面地向社會公開發布政府信息,按照利于群眾知情、便于群眾辦事的原則,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所稱窗口設置,是指政務大廳、檔案館,以及主要街道、廣場、銀行、郵局、車站等公共場所,設定不同形式的政府信息公開的閱讀查看機構和設施。
第三條 根據《條例》第十六條規定,各部門應當及時向縣政務大廳、檔案館提供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
第四條 縣政府在政務大廳、檔案館設置專門的政府文件閱覽場所和電子閱覽室,為公眾了解政策、方便辦事提供咨詢服務。
(一)在政務大廳、檔案館設置文件閱覽場所。配備查閱桌椅、資料架、文件柜及復印機等設施,并放置《政府信息公開目錄》和《政府信息公開指南》供公眾查詢。
(二)對群眾需要復印、打印和下載的文件內容,按照規定收取一定的成本費用,并在所提供的文件上加蓋政府信息公開機構(政務大廳、檔案館)的印章。
(三)政務大廳、檔案館要制定簡捷方便的政府信息查詢程序與方法。要做好查閱申請人的登記工作,及時聽取群眾對政府信息公開的反饋意見或建議,作為年度報告的第一手資料。
(四)文件閱覽場所及電子閱覽室要實行首問責任制并配備專人負責,做到有人管事,有人辦事。
第五條 政務大廳、檔案館要本著以人為本、服務為民的原則,建立健全政府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的收集、查詢、使用和反饋制度,確保社會各界和人民群眾查閱使用的有序、暢通。
第六條 政務大廳、檔案館要多渠道廣泛收集現行文件,不斷充實現行文件庫,及時更新現行文件觸摸查詢系統,保證文件的時效性。要不斷轉變服務方式,做到既是政府信息的提供者,又是政策的解釋者;既是熱情的接待員,又是矛盾的化解員,使廣大人民群眾高興而來,滿意而歸。
第七條 縣政府及各部門要在其主要辦公地點設立公眾查閱室、辦事公開欄、政府信息公開欄、電子屏幕等設施,公開辦事事項、職責權限、辦事依據、辦事程序、辦事結果、辦事紀律等內容,并設立舉報電話和反饋意見簿。
第八條 各銀行、郵局、車站等公眾服務單位,應在其服務大廳設置觸摸屏、顯示屏、宣傳櫥窗等設施,為群眾查閱政府公開信息提供方便。
第九條 政府信息公開窗口管理實行首問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對拒絕提供政府信息查閱的、對公開承諾事項沒有兌現的、對不及時處理群眾投訴的責任人,造成不良影響的,要按照行政首問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十條 縣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組對政府信息公開窗口設置負有指導、管理和監督等權責。
第十一條 本制度由縣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組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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