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進一步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規范縣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促進依法行政,充分發揮政府信息對人民群眾生產、生活和經濟社會活動的服務作用,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所稱政府信息,是指縣政府及各鄉鎮、各部門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制作或者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信息。
第三條 縣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組負責全縣的政府信息公開牽頭組織工作。各部門、各鄉鎮均為工作組成員單位。各部門、各鄉鎮依據本制度規定指定工作組,負責做好本部門、本鄉鎮的信息報送和年度報告編制工作。
第四條 政府信息公開應當遵循及時、準確、全面、保密的原則。
第五條 各部門、各鄉鎮應當依照有關規定,在各自職責范圍內確定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具體內容,并在到政府網站重點公開下列政府信息:
(一)機構職能:主要包括機構基本信息、機構法定職責、領導信息、內設機構、下屬單位等信息。
(二)法規文件:主要包括國家法律法規、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規范性文件等信息。
(三)工作動態:主要包括領導講話、政府會議信息、通知公告公示、日常工作動態、應急管理等信息。
(四)決策信息:主要包括政府工作報告、公開征集事項、重要督查報告等信息。
(五)其他應當公開的政府信息。
第六條 下列信息不予公開:
(一)國家秘密。
(二)個人隱私。
(三)正在研究討論,尚未作出決定的政府信息。
(四)法律、法規、規章禁止公開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七條 政府信息公開,主要采用以下方式:
(一)政府公報。
(二)縣政府公眾信息網。
(三)召開新聞發布會。
(四)廣播、電視、報紙等公眾媒體。
第八條 依照本制度規定應當向社會公開的政府信息,各部門、各鄉鎮應當在制作、獲得或者擁有該相關信息之日起10日內,經過保密審查和相關領導審批后提供給本部門、本鄉鎮信息公開工作組;工作組按類別編碼,報工作組組長簽發后,10日內在縣政府網站上發布。
第九條 本縣公共查閱室設在縣政務大廳,由縣政務大廳負責對外提供查詢服務;查詢內容涉密的,按保密管理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條 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由各部門、各鄉鎮工作組統一受理、答復,申請方式、程序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 機關各處室實施政府信息公開,違反有關法律、法規或本制度規定的,由機關黨委紀委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報批評。沒有按規定時間發布信息、造成惡劣影響的,將實行責任倒查,按《條例》規定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第十二條 本制度由縣政府信息公開賽工作組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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