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縣重點行業領域安全生產分類分級監管辦法》已經縣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應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1年10月28日
(此件公開發布)
應縣重點行業領域安全生產分類分級監管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建立高效有序的安全生產監管模式,全面落實安全生產監管責任,有效防范各類生產安全事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應縣行政區域內依法注冊登記的重點行業領域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分類分級監管。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分類分級監管是指根據生產經營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風險程度進行分類,根據生產經營單位經濟屬性和生產規模等進行分級。
第四條 縣人民政府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縣安委辦)負責指導協調全縣安全生產分類分級監管工作。縣級負有安全生產監管職責的部門(單位)負責制定本行業領域安全生產分類分級監管實施細則,負責職責范圍內安全生產分類分級監管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安全生產分類分級監管工作。
第二章 分類分級
第五條 根據生產經營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風險程度,綜合考慮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管理、災害程度、生產布局、裝備工藝、安全誠信、安全生產標準化、人員素質、生產建設現狀等因素,將生產經營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風險程度從高到低依次分為A、B、C、D四類,A類為重大風險、B類為較大風險、C類為一般風險、D類為低風險。具體分類標準由縣級負有安全監管職責的部門按職責分工制定,報縣安委辦備存。
第六條 新注冊成立的生產經營單位或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自實際開展生產經營活動之日起30日內,納入安全生產分類分級監管。
第七條 已納入安全生產分類分級監管的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生產經營單位提出申請或者負有安全監管職責的部門依職權決定,退出安全生產分類分級監管:
(一)被依法吊銷工商營業執照或者被注銷登記的;
(二)被依法宣告破產或者被撤銷、解散的;
(三)被依法責令關閉或者取締的;
(四)歇業或者停止生產經營活動滿一年的;
(五)施工單位工程建設通過竣工驗收的;
(六)其他應當退出安全生產分類分級監管的。
第八條 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分類初次評定,按照以下程序確定:
(一)生產經營單位填寫安全生產管理信息,客觀、完整反映本單位的安全生產狀況;
(二)負有安全監管職責的部門按照各自職責核實生產經營單位自報信息;
(三)在相關網站公示初次分類結果;
(四)對初次分類結果有異議的,生產經營單位可以進行申辯與復核;
(五)負有安全監管職責的部門公布初次分類結果。
第九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分類實行動態管理,一般采用逐級升降的形式。符合安全生產分類初次評定要素的充分條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程序審查通過后,可越級升降。
第十條 生產經營單位一年內未發生導致人員重傷或者死亡的生產安全責任事故的,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對其安全生產風險降低一類:
(一)獲得安全生產標準化企業的,或者達到有關行業領域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規定標準的;
(二)獲得安全文化建設示范企業稱號的;
(三)被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行業管理部門、負有安全監管職責的部門授予安全生產榮譽稱號的。
第十一條 生產經營單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對其安全生產風險上調一類:
(一)當年發生導致人員重傷的生產安全責任事故,且在事故中承擔主要責任的;
(二)掛牌督辦的重大事故隱患沒有及時整改的;
(三)其他應當上調風險情形的。
第十二條 生產經營單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生產風險直接上調為A類:
(一)發生導致人員死亡的生產安全責任事故,且在事故中承擔主要責任的;
(二)對各級人民政府、負有安全監管職責的部門或有關部門掛牌督辦的重大事故隱患經整改驗收不合格擅自恢復生產經營的。
第十三條 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風險被降低的,原則上一年內只能降低一次;被上調的,一年內不得降低。
第十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類別升降情形的,自升降類別情形產生之日起一個月內,由行業管理部門或負有安全監管職責的部門依職權作出決定,改變生產經營單位風險類別。
第十五條 對生產經營單位進行分級,對不同級別的生產經營單位依據《山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山西省重點行業領域安全生產分類分級監管辦法和重大事故隱患調查處理辦法的通知》(晉政辦發〔2021〕9號),分別由省、市、縣級負有安全監管職責的部門歸口監督管理。原則上省級負責中央駐晉企業(分公司、子公司)、省屬重點企業(總公司、分公司)的安全監管;市級負責中央駐晉企業(分公司、子公司)所屬各生產單元、省屬重點企業所屬各生產單元和市屬企業的安全監管;
縣級負責其他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監管。
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或規范性文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六條 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分級管理按照下列原則,并歸口到相關部門監督管理:
(一)以最新的《國民經濟行業分類》為基準;
(二)結合生產安全事故統計制度規定;
(三)結合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活動關聯性和類似性程度歸類;
(四)有利于歸口到相關部門實施監督管理。
第三章 監督管理
第十七條 行業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監管職責的部門應當根據安全生產分類評定結果,對生產經營單位實施以下差異化管理:
(一)對A類生產經營單位實行重點盯守,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未落實整改措施不得生產作業;
(二)對B類生產經營單位實行重點監管,原則上每季度至少進行一次監督檢查;
(三)對C類生產經營單位實行日常監管,原則上每半年進行一次監督檢查;
(四)對D類生產經營單位實行服務指導,原則上每年進行一次監督檢查;
(五)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或規范性文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八條 行業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監管職責的部門在制定本部門年度監督檢查計劃時,確定不同類別生產經營單位的監督檢查頻次,加強對重點行業、重點場所、重點生產經營單位的定期檢查或隨機抽查。
同一企業存在幾個不同部門監管的,有關部門之間應當共享安全生產信息,開展聯合執法檢查。
第十九條 行業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監管職責的部門對不同類別的生產經營單位的監督檢查頻次作出規定,實施安全生產監督檢查頻次不得低于最低頻次。
第二十條 生產經營單位分類分級監管情況列入政府和部門年度安全生產和消防工作目標責任考核內容。
第二十一條 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類別評定結果作為銀行證券、保險等單位對生產經營單位信用等級評定的參考依據。
第二十二條 政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分類分級管理工作中發生濫用職權、徇私舞弊,不按照本辦法進行分類分級管理行為的,經調查屬實,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 生產經營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分類分級管理工作中瞞報或提供虛假信息的,經調查屬實,依法給予處罰。
第四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縣安委辦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圖文解讀:應縣重點行業領域安全生產分類分級監管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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