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縣人民政府

關于禁止限制燃放煙花爆竹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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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朔州市人民政府關于禁止限制燃放煙花爆竹的通告》精神,為加強煙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改善環境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應縣實際,現將全縣煙花爆竹燃放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全時段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區域

1.應縣木塔、凈土寺及周邊200米范圍內。

2.其他文物保護單位,博物館、圖書館、檔案館等公共文化場所。

3.國家機關、新聞、通信等單位,物流倉儲、供水、供電、供氣等企業周邊。

4.車站等交通樞紐以及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內。

5.養老機構、醫療機構、幼兒園、中小學校,以及商超、集貿市場、娛樂場所、高度超過27米的住宅小區等人員密集場所。

6.風景名勝區、園林、公園、旅游度假區等公共場所。

7.軍事設施保護區、物資儲存區及周邊50米內。

8.加油(氣)站等生產、儲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場所,輸氣(油)管線、輸(變)電及架空電力、通信線路等設施安全保護區及周邊100米內。

9.山林、草原等重點防火區內。

10.重污染天氣預警期間,預警范圍內禁止燃放煙花爆竹。

11.法律法規規定的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其他區域。

二、限制燃放煙花爆竹區域、時間、種類

(一)限制燃放區域

除上述全時段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區域外,東至瑞東路,西至大同路,南至南四環路,北至S205省道以內的區域為限制燃放區域。

(二)限制區域允許燃放時間

在限制燃放區域內,農歷臘月二十三、除夕至正月初五、正月十四至十六,全天允許燃放煙花爆竹,其他時段禁止燃放煙花爆竹。

(三)大型煙火燃放管理

因重大節假日、重要活動等原因,確需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公安機關按照分級管理的規定依法核發《焰火燃放許可證》,活動主辦單位依法依規組織煙花爆竹燃放活動。

(四)允許燃放種類

限制燃放區域內及其他允許燃放區域,在確保安全情況下允許燃放符合《煙花爆竹安全與質量(GB10631-2013)》規定的個人燃放類產品中的爆竹類、噴花類、旋轉類、升空類、吐珠類、玩具類和組合煙花類的CD級產品。

三、煙花爆竹安全燃放要求

1.應當按照燃放說明,以正確、安全的方式燃放。

2.禁止向人群、車輛、建筑物、公共綠地、樹木、地下管網、窨井拋擲煙花爆竹,不得妨礙行人、車輛通行,不得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安全。

3.禁止在建筑物、構筑物內及屋頂、陽臺向外投射、拋擲、懸掛燃放。

4.燃放煙花爆竹后,應當及時清理、安全處置燃放廢棄物。

5.未成年人燃放煙花爆竹的,應當由監護人或者其他成年人陪同看護。

四、加強禁燃區、限燃區的安全管理

1.公安、交通運輸、應急、市場、生態環境、城管、消防、文旅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落實各項煙花爆竹禁限放管控措施。

2.違反本通告規定,在禁止燃放區域、限制燃放區域內禁止燃放時間段燃放煙花爆竹,由基層鄉鎮、村委會(社區)進行有效引導勸阻、批評教育,拒不執行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處理。

3.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發現有違反本通告禁止行為的,有權向有關部門舉報(舉報投訴電話11012345)。

4.請廣大市民自覺遵守我縣煙花爆竹燃放、經營等有關規定,共同營造安全、文明、和諧的社會環境,守護我們美好的家園。

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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