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州市生態環境局行政處罰決定信息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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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決定書文號 |
被處罰對象基本信息 |
主要違法事實 |
處罰依據 |
罰款金額(萬元) |
處罰機關 |
處罰決定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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朔環應罰 【2025】14號 |
單位名稱:應縣晉利達脫水蔬菜廠 |
我局于2025年8月26日對應縣晉利達脫水蔬菜廠進行了調查,發現該廠將生產廢水排放到接馬峪村北瓜地道路東側3個水坑及西側6個大棚內。2025年9月1日,我局委托朔州市華朔生態環境監測有限公司對該廠外排至坑內及大棚內的生產廢水進行采樣檢測,檢測結果顯示COD濃度值為4.07×103mg/L,超過《農田灌溉水質標準》 (GB5084-2021)中COD濃度限值為200mg/L的規定,超標20.35倍。 |
該廠所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條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條第二項規定,《山西省生態環境系統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基準》S-7標準給予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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朔州市生態環境局 |
2025/9/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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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140622MAOH1AXY3H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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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郭琪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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朔環應罰 【2025】15號 |
單位名稱:應縣金鼎食品商貿有限公司 |
我局于2025年8月26日對應縣金鼎食品商貿有限公司進行了調查,發現該公司將生產廢水排放到廠區北墻外玉米地內。2025年9月1日,我局委托朔州市華朔生態環境監測有限公司對你公司外排至玉米地內的生產廢水進行采樣檢測,檢測結果顯示COD濃度值 為8.88×103mg/L,超過《農田灌溉水質標準》(GB5084-2021)中COD濃度限值為200mg/L的規定,超標44.4倍。 ??? |
該公司所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條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條第二項規定,《山西省生態環境系 統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基準》S-7標準給予罰款。 |
13 |
朔州市生態環境局 |
2025/9/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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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140622660404836G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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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楊喜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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